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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五不准》通知 从另一个角度践行“房住不炒”的要求

海安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7-08-21 11:29

[摘要] 据悉,为严肃公证执业纪律,规范公证执业行为,加强公证工作管理,确保公证质量,司法部近日印发《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通知提出了进一步具体规范公证执业的五项措施。

前一段时间北京爆发了一起诈骗案,有骗子借“以房养老”为幌子,诱骗一些老年人办理具有强制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和对房产全权委托处理的公证,过户老年人房产。甚至有的老人仅仅获得了1000元钱,就被强制过户了690万元的房产。
上述案件中,个别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的时候,在办证流程、告知、送达等环节上存在问题。由于此案社会影响巨大,从而导致司法部出台了“五不准”。

据悉,为严肃公证执业纪律,规范公证执业行为,加强公证工作管理,确保公证质量,司法部近日印发《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通知提出了进一步具体规范公证执业的五项措施。

该通知总共有五条,核心内容如下:

一、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应严格审查公证申请人的身份,未经证件视读、单独谈话、交叉印证、身份证识别仪核验等程序,不得办理公证。申请人使用临时身份证,公证员未到公安部门核实的,不得受理公证申请。

二、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公证机构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三、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时,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

四、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审查其与受托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不得办理名为委托实为担保,或者可能存在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

五、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公证员应当尽到更高标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得片面依赖书面证据材料而忽视沟通交流,不得只重程序合规而轻实体内容审查。

这份“五不准”的文件里,其中,影响的当属“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以及“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
这些规定,这意味着无论买房卖房,如果需要委托代理,交易时间都将延长,楼市上房屋的整体周转时间也将加长。可以说,司法部“五不准”是从另一个角度,践行了“房住不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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