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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百科第13期:房屋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原则

房天下海安站  2017-06-07 13:53

[摘要] 每天的生活很有规律:上午一副没睡醒的样子,下午一副睡不醒的样子,晚上一副打鸡血的样子! 正如买房,没钱买房的时候,一副快要死的样子,存够钱买房的时候,一副打鸡血的样子,存够钱发现房价涨了的时候,一副撒手人寰的样子……

 

不应入的公用建筑空间:

1、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等,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2、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

3、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4、对于半地下室,不论采光井的结构如何,都不计入建筑面积。

特别提示:1.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公摊的具体项目。

2.售房单位在预售商品房前,应向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提交预售商品房的面积测量报告。预售商品房设计方案变更涉及预售房屋面积的,应重新提交面积测量报告。售房单位在销(预)售商品房时,在销(预)售合同(含补充协议)中应明确商品房销售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公用建筑部位。

3.其他购房人受益的其他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应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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